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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国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例如:律师事务所、旅行社、银行、保险公司等驻华代表机构。
外资代表处具有以下特点:
1.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商业活动;
2.运营上不同于外资贸易有限公司、外资咨询有限公司、外资科技有限公司、外资工厂等公司;
3.不能够独立的聘用员工,必须通过第三方人才派遣公司来聘用员工和缴金;
4.非按照收入缴税,而是按照支出核算,根据税种来缴税;
5.相关费用支出来自于母公司,不能从事盈利性经营,也就是不能有收入;
6.不能对外开具发票。
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设立外资代表处所需文件:
1.外国公司存续两年以上合法营业证明,需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2.外国公司的住所证明,需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3.外国公司的章程或组织协议,需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
4.外国公司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需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5.外国公司对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需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6.同外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需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7.首代中文简历(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照片(2张);
8.代表处驻在地址产权证(复印件)2份(房东盖章或签字)、租房合同2份(原件);
9外国公司经营范围、电话、传真、邮编、邮箱、地址、董事长名称信息;
10.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外国公司要成立2年以上,一个代表处只能有4名代表(含首席代表)。
我们的优势:
●全程英文沟通和回复,有利于外资企业直接有效沟通;
●根据每一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为企业制定合理、专业的服务流程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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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中国政策法规有着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于新的政策法规能够及时判研,适用并指导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