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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组建中国公司,设立中国公司,是指根据中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设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根据股东国籍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内资公司、外资公司等。
根据股东责任形式不同,企业可以分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资代表处等。
外资公司,根据经营范围或经营目的可以分为:外资贸易公司、外资咨询服务公司、外资科技公司、外资餐饮公司、外资工厂等。
公司设立登记
是指公司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在中国,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应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扰乱公众秩序和市场秩序。
名称申报系统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是否涉及禁限用规则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经比对,认定为中低风险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对企业名称进行人工审查;认定为高风险即涉及同行业字号相同、含有禁限用内容等情形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上传补充说明或授权文书等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审慎审查。
通过告知承诺制系统申报的企业名称,预保留期为2个月,逾期失效。失效后,可通过“一窗通”系统重新提交该申请案。
二、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申请人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三、公司设立其他程序或证件:
1、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要办理公安刻章备案和刻制印章;
2、开立人民币基本帐户〉,外资公司还要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3、税务登记、领取开票设备及发票、税务服务〉;
4、特殊证照〉,若是经营项目涉及进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还要办理相关特殊证照;
5、开立社保和公积金账户〉。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2023年《公司法》修改要点
第一,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须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限期认缴制”,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期限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也应在认缴后五年内缴足,对于新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应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实缴期限内。
第二,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的形式进行出资。
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该规定是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规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在股东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下,公司对股东享有未到期债权。当公司不能清偿自身的到期债务时,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正常需求,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让位于公司的利益,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即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四,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1,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可以载明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 60 日。
2,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4,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主要可以提起公司决议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第五,明确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并规定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设立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弥补现阶段公司章程制式化的不足,有助于股东之间更全面地明晰各方权利义务。
新《公司法》新增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监事会的权限范围,强化了履职保障。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改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3年9月29日,国务院在上海浦东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扩展区域包括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其中,陆家嘴金融片区,共34.26平方公里,东至济阳路、浦东南路、龙阳路、锦绣路、罗山路,南至中环线,西至黄浦江,北至黄浦江。金桥开发片区,共20.48平方公里,东至外环绿带,南至锦绣东路,西至杨高路,北至巨峰路。张江高科技片区,共37.2平方公里,东至外环线、申江路,南至外环线,西至罗山路,北至龙东大道。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着力推进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等领域的制度创新。以后将进一步扩大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把防控风险作为重要底线,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度高的优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更广领域和更大空间范围内积极探索以制度创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路径,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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