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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的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必要修订《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许可管理办法》”),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统筹发展和安全,助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细化完善,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
聚焦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结合上海实际,明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类别、标注事项,确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调整报告事项等,指导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
三是将多年来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予以总结固化。
近年来,上海在自动售卖设备审核、植物性冷食实施专区管理、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酒类商品“二证合一”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为增强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需要进一步总结改革经验,形成制度性的文件。
二、《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答
1.哪些经营活动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销售(含酒类商品,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现场制售”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将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非即食肉制品制售的经营项目保留。
2.关于简单制售行为。
总局78号令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并授权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办法》在上海试点植物性冷食许可与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明确“简单制售”的经营项目,列明简单制售项目对应的经营行为,强化政策预期管理,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小型餐饮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力。
3.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1)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包含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包含酒类商品);
(3)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4)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重点: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实行备案制。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4.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哪些?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团体膳食外卖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从事现场制售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5. 食品经营项目分类有哪些?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经营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可以复选。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酒类商品销售、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的销售。从事散装熟食销售,预包装酒类商品批发、零售,散装酒类商品零售,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非即食肉制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非即食肉制品制售仅限标注为现场制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冷加工糕点制售、冷荤类食品制售、含乙醇饮料制售及仅从事简单制售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当结合加工工艺、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综合判定归类。
重点: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
6.哪些可以申请简单制售经营项目?
(1)即食食品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制售行为;
(2)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
(3)加工制作果蔬拼盘。
重点:
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请相应的仅简单制售经营项目。
7. 不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有哪些?
(1)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
(2)散装食品销售项目(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3)酒类商品销售项目(散装酒类商品零售的除外);
(4)仅简单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除外);
(5)适用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评审举措的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
(6)150㎡以下的小型饭店和饮品店,且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
8.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实施现场核查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9.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2)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或备案编号。
(3)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