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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其全球收入是否需要在华申报,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4号公告《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明确,外籍个人的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免予申报的优惠期为六年。具体来讲:
1.如果无住所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该纳税年度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
某外籍人员201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那么他的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免税优惠期为2019-2024年这六年。如果2024年即第六年年度结束之前,该外籍人员离境一次(且超过30天),回来后将重新起算六年优惠期限。
案例2:
某外籍人员2019年起在上海工作,至今已有4个年头了,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此人最近从西班牙的投资项目中获取一笔不小的利息收入,所以在研究自己应该缴纳多少税金?中国和西班牙有没有双边免税协定,这样自己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由于不懂中文,他调查的很艰难,很是苦恼。
其实答案很简单, 由于此人目前尚处在六年的免税优惠期内,他的这笔境外利息收入根本不用在中国纳税的。
敲黑板_重点提示!
1.此政策规定是从2019年1月1号开始生效的,在此之前已经在华长期居住的,不算在内的;
2.需要注意,这里的“收入”概念并非仅指工资或薪金所得,而是包含个人所有应税项目,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如果外籍人员确实在境外没有上述项目的所得,那就无所谓境外所得申报问题。但如工资薪金全部来自于境内,境外还是有其他所得的话,建议遵循离境30天原则,进行中断重新起算的方式。
另外,根据汇丰银行此前发布的“全球移居人士调查”报告,在上海工作的外籍人士年均收入达20.22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28万元),仅次于孟买、旧金山和苏黎世,位列全球第四。不过,这只是一个调查数据,实际收入可能因个人职业、行业、工作经验等因素而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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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税收政策将会根据国家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关注我们,了解更多新政动向!
政策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gov.cn/xinwen/2018-09/01/content_5318233.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4号公告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tax/zcfw/zcfgk/grsds/201904/t444837.html